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履行面向师生和面向公众服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结果等相关具体事项向师生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师生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范围: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方式:向师生公开。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以提高服务水平、效率和师生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师生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师生和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2.服务效率承诺:办事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承诺的时间内完成,力求提前办结;办理情况及进度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服务承诺的要求: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3.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服务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上一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下一条:关于在我校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协调联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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