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师生或者外来办事人员到各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负责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以及首问负责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条 根据部门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来访人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其他部门、科室的,应将相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自己所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上一条: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下一条: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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