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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制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20日    阅读量:

第一条 协调联动制是各部门间沟通协调的基本规范,适用于部门之间、科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协调沟通。协调联动要坚持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各司其职、又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条 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必须遵循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科室服从领导班子的原则。

第三条 日常性的业务工作,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职责认真办理。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在业务主体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通过协调沟通配合完成。

第四条 临时性的工作,由业务主体部门发起,确需其他部门配合时,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分管校领导负责沟通协调,做出有效的处理和决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按时向主办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业务主体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沟通协调相关事项,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召集会议最多不能超过两次,不能因为任何主客观原因搁置工作任务,及时推进,确保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按时高效完成。

第六条 在工作中,遇到有不同意见或难以实施时,部门之间及时主动沟通协调,同时,上报各自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之间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沟通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业务主体部门提请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决策。沟通协调时间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下一条: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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