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部门对校内其他各部门、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各类审批和备案事项;教育教学、稳定安全、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对校内各部门、师生员工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及时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四条 对于部门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五条 需要会同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需要本部门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由部门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原因延迟的,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说明。
第八条 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校领导请示。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部门或主办人。主办部门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部门应该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师生。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色,做到相互补位,或实行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上一条:协调联动制实施细则
下一条: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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